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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基本理论

商业保理涵义


商业保理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 79 条,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该法条说明了原始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给商业保理公司的适法性以及限制条件,也从法律上认可了商业保理公司的合法地位。

 

商业保理指卖方(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并在已经有效通知买方(债务人)的前提下,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包括贸易融资、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应收账款 管理与催收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商业保理的产生源于基础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账期矛盾,在供应链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贸易支付的需求通常都存在冲突:买方希望寻求更长的付款期限,而卖方希望缩短账期,甚至是要求现付交易。引入商业保理公司后,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提前将贸易应收款支付到卖方,使卖方可以提前收回货款投入再生产,使买方享受较长的付款期限。三方关系图示如下:


商业保理分类

 

保理业务分类方式较多,考虑下面行文论述需要,介绍几个相关的分类方式,也是业内最常见的分类:

 

依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反之即为暗保理。根据合同法第 80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暗保理是保理业务开展中,债权转让通知受阻时的一种变通做法,但实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受让时应收账款是否产生分为现有债权保理、未来债权保理。现有债权保理是对卖方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而未来债权保理是对卖方将来可能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未来债权保理风险较大,实际操作中基于未来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的较少。


实际业务中,第二象限的有追索权保理是当前规模最大的业务类型,保理商不承担为债权人(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义务的保理。如果债务到期后买方

未回款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当前的资产证券化的保理资产也全部是此类型的业务。